铁大党纪〔2016〕117号
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委员会 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河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是指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干部。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和教职工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院(系)党委(总支)或校纪委、监察处。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 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 第六条 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桌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18桌180人。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第七条 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向所在院(系)党委(总支)报告、备案。其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教育纪工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书面材料交党政办公室留存;属于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报告、备案应当填写相应表格。 第八条 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书面备案。 事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并由本人作出廉洁自律承诺。事后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范围、数量,收受礼金、礼品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以及落实有关规定情况等。 第九条 党员和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和教职工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党员和教职工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离退休党员干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石家庄铁道大学 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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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 党员和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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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 党员和教职工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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